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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推进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相政发[2019]37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相城区推进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竞争新优势, 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体系功能,推动相城区商务事业高质量较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升外贸发展水平

        (一)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 鼓励一般贸易做大做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形成外贸核心竞争新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二)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1. 在苏州市“单一窗口”注册备案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实绩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含前档)、30 万元(含前档)的奖励。

        2. 对年跨境电商实绩超过5000 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当年度新入驻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每家1 万元给予平台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注册资本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对服务企业数30 家以上且经海关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超过3000 万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超出 3000 万美元部分按交易额 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3. 对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或改造升级境外仓库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当年度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租赁境外仓库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 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对境内外设立的展示交易中心且展示场地面积超过200 平方米的,按固定资产投入或租赁费用的 20%给予展示交易中心运营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 万元。

        4. 经苏州市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园区,且跨境电商实绩达到 5000 万美元的,给予园区建设方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跨境电商实绩达到1亿美元的,给予园区建设方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我区重点行业、优质企业扩大进出口。对企业投保短期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 按当年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对于企业出口至重点市场和新兴市场支付的保费,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补贴;中小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单一企业获得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 80 万元,且不与省、市补贴重复享受。

        (四)鼓励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加快提升我区产业技术含量和装备水平,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技术,符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且进口规模达到 5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美元 0.03 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贴息。

        (五)支持企业参加省贸易促进计划目录内展会。参加省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境外货物及服务贸易展销会,对三类展会摊位费给予 30%补助。

        (六)支持企业参加国内重点展会。参加市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国内重点展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对摊位费给予 30%补助,每个标准摊位费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0 元。

        (七)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

        1. 对企业发生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2 万元。

        2. 对企业发生的出口产品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或 产品检测费实际支出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 3 万元。

        同一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八)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 调查”等国外各类新立案件及复审案件的调查、应诉、抗辩等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取得较好结果的;企业受到进口商品侵害而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20%补助,同一案件支持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一事一议。

二、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九)纳入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的企业,完成年度数据上报,补贴 1 万元;纳入苏州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的企业,完成年度数据上报,补贴5000 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十)对当年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或苏州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中通过审核的服务贸易额,且苏州市外汇管理局认可的服务贸易业务收、付汇额均超过30万美元,付汇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 元,收汇每美元奖励人民币 0.03 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一)获评市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试点园区,每家重点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试点园区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和 30 万元(每个项目仅限享受一次)。

        (十二)对当年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通过审核的离岸执行额和外汇管理局统计的离岸外包业务收汇额均超过50 万美元、且增幅超过10%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或离岸执行额和收汇额均超过20 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 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按市外汇管理局认可的离岸外包业务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 0.2 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且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十三)对已与境内发包企业(非关联公司)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通过审核的在岸合同,当年累计在岸执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 万元,在岸执行额每增加50 万元,叠加奖励2 万元,最高不超过15 万元。

        (十四)服务外包企业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20 万元。对被认定为“苏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特色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升格为“江苏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特色产业园区”,追加奖励30 万元。当年被认定为“苏州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升格为“江苏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追加奖励30万元。

        (十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分业务类别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训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 万元。对工业工程设计、医药生物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训给予不超过当年度外包业务离岸执行额2%的补助。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执行额在5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离岸执行额 1%的补助。

三、促进外资提质增效

        (十六)支持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已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增资扩能、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重点产业外资项目发展。对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经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提升产业链和价值链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四、强化目标考核奖励

        (十七)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各板块保持引资规模稳定、外资结构优化、质量提升等工作成效突出的招商队伍予以奖励。

五、推进商贸稳步发展

        (十八)对年销售额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限上入库批发、零售企业,按照当年销售增长额的1‰予以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对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限上入库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照当年营业增长额的1‰ 予以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对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和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对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老字号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和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对当年获得省级、国家级 “绿色商场”荣誉称号的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店等,分别给予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对参加省内、省外举办的名特优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每次 1 万元和 2 万元的资金奖励,单家企业涉及多次参展的,省内、省外参展分别给予上限2万元和4万元资金奖励。

        (二十四)对拥有合法注册商标,开设有二家(含)以上直营店的高端品牌连锁店,且连锁店运营主体注册在相城区,在辖区内每新开1家直营店,按照营业面积500(含)-2000 平方米、2000(含)-5000 平方米、5000(含)平方米及以上,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增强电子商务发展活力

        (二十五)鼓励国内外有技术、有项目、有资源的创业者和留学生来我区开办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金超50 万元且实际运营 1 年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十六)鼓励兴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用于园区网络基础设施设备提升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园区,对于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培训交流等服务的,每年给予活动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二十七)自建区域性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并成功运行1 年以上的企业,按平台建设硬件费用 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十八)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首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和 5 亿元的,且近两年平均增幅达到 30%以上的(设立不到 2 年的企业除外),分别给予企业 5 万元、10 万元(含前档)、20 万元(含前档)和 30 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商务部门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单位[示范园(街)区、示范镇、示范村等],分别奖励 5 万元、15 万元和 25 万元。

        (三十)在我区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公益会展活动,由主办或承办机构向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活动资金支持。

        (三十一)积极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服务、自律、监督和协调等作用,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开展电子商务相关活动, 营造电子商务良好发展氛围,对于协会开展的电子商务论坛、创业大赛、人才培训、对口交流等活动,经申报、审核确定后,给予活动相应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七、附则

        (三十二)本扶持政策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具体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相城区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相政发〔2018〕44 号)同时废止。

        (三十三)对于已经依据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企业,本政策措施不再重复给予资金奖励。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D 类企业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全部条款。

        (三十四)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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