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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相政发[2019]33号
级别:相城区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相城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级服务业创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面向2035三大未来产业——大研发、大健康、大文化总体定位,着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高水平完成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推动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苏州市相城区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相委发〔2018〕19号),在《相城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政发〔2018〕45号)试行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修订如下:

        一、提升平台载体质量

        1.支持载体争先创优。优先布局一批“四新经济”载体,形成集中集聚集约发展新格局。对获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平台经济特色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认定一批经济社会效益突出、要素集聚程度高、创新驱动力显著的区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载体,给予单个载体10万元奖励。递增式认定给予差额奖励。

        2.大力发展专业化服务平台。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区高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额10%的比例予以事后扶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市级平台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入市级平台企业培育库,并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名单名录库的,给予2万元奖励。

        3.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以新兴项目建设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积极扩大服务业有效投入。对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并对获支持的项目,由区高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总资额1%的比例予以事后扶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积极发展总部经济

        根据苏州市《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6〕1号),大力发展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4.总部企业入库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5.总部企业落户(增资)补助。对新注册并获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对经认定的本地现有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 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6.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对新注册并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型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7.其他奖励。总部企业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和总部企业人才奖励,按照苏州市《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6〕1号)执行。

        三、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8.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库且营收较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给予1万元奖励。

        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大类80-8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大类86-90),社会工作(行业大类85)规上企业(入库标准为营收5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的入库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

        对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行业大类7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大类71-7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大类73-75),教育(行业大类83)规上企业(入库标准为营收10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以上二类入库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大类53-6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大类63-6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行业大类76-79),卫生(行业大类84)规上企业(入库标准为营收20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入库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或培育的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年度营收和税收首次突破30亿元和1亿元、50亿元和2亿元、100亿和3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9.鼓励发展研发型服务业企业。着力提升研发型服务业企业创新能力及科技含量,提高产业层次和集聚度,鼓励研发型服务业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且验收合格后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给予10万奖励。择优认定一批区级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单个企业5万元奖励。

        10.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大数据集聚区(集聚3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加快企业集聚,形成大数据创新孵化平台,每新增1家市级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入库企业,给予集聚区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每新增1家苏州市级示范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单个集聚区运营机构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苏州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子信息全国百强名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提升品牌质量。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2.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全省企业贯标“百千万” 工程,对通过省信用管理贯标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市级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递增式认定则给予差额奖励。对成功辅导企业开展贯标工作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给予每家1000元工作补助。对辅导企业成功创建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另外再给予每家2000、1000元工作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附则

        13.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奖补标准不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单个企业享受的奖励不超过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4.本扶持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由相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原《相城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政发〔2018〕45号)同时废止。

        15.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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