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政策详情

关于支持制造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政策实施细则

昆办发字〔2022〕10号
级别:昆山市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制造业企业加快将其生产流程中的服务部分自主分离,新组建为独立的法人企业进行营运,引导制造业企业集中精力发展主业,提高服务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良好格局,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企业,是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履行采购、销售、结算、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制造业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分离有益、促进发展”为原则,围绕研发设计、营销贸易、检测维修等方面业务,鼓励对本市内外服务分支机构进行整合,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企业申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按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对象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本市、且在本市依法纳税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制造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库(以统计企业名录库为准);原制造业企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须占绝对控股地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必须在本市持续经营 10 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四)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五)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本政策扶持。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入库奖励

        对上年度制造业分离后纳入统计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八条 降本增效奖励

        1. 政策期限内,对申报企业给予印花税 100%奖励。

        2. 对租赁办公或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的补贴;购买办公或生产用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经营奖励

        1. 研发设计

        对上年度新设立企业,第一年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的奖励;后续政策期内每年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不超过 15%的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 营销贸易

        对上年度新设立且营业收入超 10 亿元的企业,第一年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0.5%的奖励;后续政策期内每年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不超过 1%的奖励,年度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 检测维修

        对上年度新设立企业,第一年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5%的奖励;后续政策期内每年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不超过10%的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4. 其他服务

        对上年度新设立企业,第一年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5%的奖励;后续政策期内每年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不超过10%的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补助。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企业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及时报备市发改委。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财政按 1:1 比例承担,一次性统筹兑付给申报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取消其企业申报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发改委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