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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实施细则

昆办发字〔2022〕10号
级别:昆山市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文体旅
发文单位: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苏州市委市政府和昆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支持苏州市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府办〔2022〕160 号)、《关于落实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扶持政策》(昆办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发展存量、鼓励增量、壮大体量、提升质量”的思路,引进头部企业,培育优势企业,打造特色企业,综合考量企业投入、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支持文化产业核心行业、全民体育健身服务、全域旅游建设等重点领域。

        第三条 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及扶持项目评定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实行按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申报对象范围

        申报单位须是符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分类范围,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归口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生产、服务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

        第五条 申请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依法合规经营,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未因违反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被禁止申报;申报单位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上述情况。

        (二)申报单位完整运行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资信等级和项目资金筹措能力。

        (三)申报单位书面承诺,真实、完整、准确的提供项目资料和财税资料;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在本市持续经营 5 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本市或变相离开本市的,应退回已获得的资金。

        (四)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1. 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新增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达到服务业100 万元以上或制造业 3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 2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对头部平台、数字经济、园区基地、乡村旅游、主题游乐和“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中国旅游集团 20强”等主体新增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扶持标准,最高奖励不超过500 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最高奖励不超过 1 亿元。

        2. 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施项目建设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 LPR(人民币基础贷款利率)50%贴息,同一项目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3.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建设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奖励。

        4.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消费、综合服务、全域旅游等示范区(集聚区)的,分别给予建设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5. 经认定的苏州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当年引进或新增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 万元的文化企业 5 家以上,给予建设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激励标杆示范企业

        6. 对上年度首次进入文化产业规上统计库并在一年内保持规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奖励。

        7.对文化制造企业、文化批零企业、文化服务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 20%,同时上年营业收入分别超 5000 万元、3000 万元、1500 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8. 对首次获评国家和省宣传、文体广旅等部门牵头认定的民营文化、文化科技、体育服务、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示范类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9. 对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创体现昆山特色的文创产品,产品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00 万元的,按当年文创产品实际销售收入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10. 对首次获评国家认定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产品的,分别给予重点企业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奖励和重点项目(产品)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

        11. 对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级、省级政府权威正式奖项的文化产业精品力作,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引育塑造市场品牌

        12. 对市场化投资运营国内知名品牌跨区域连锁型、复合型、总部型的文化体育培训机构,或具有一定规模、创新体验场景、促进消费增长的文博、文创、演艺、健身等文化体育场馆空间,实际投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 20%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

        13. 对以昆曲艺术、高雅艺术、红色文化、时尚文化等为代表的经营性文化演艺品牌项目或市场化举办特色体育品牌赛事活动,实际投入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 30%给予补助,同一申报单位年度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加快影视产业发展

        14. 对经审核主营业务情况良好且依法纳税、经营规范的昆山市新引进影视文化企业(含影视动画企业,下同),按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 15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奖励。

        15. 对在江苏省备案并由昆山市影视文化企业作为主要出品方(出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 30%,下同)的电影作品,院线公映票房达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票房每增加 5000万元奖励增加 50 万元,最高 300 万元。

        16. 对在江苏省备案并由昆山市影视文化企业作为主要出品方的电视作品,在央视主要频道、收视率排名前列的省级卫视或国内头部网络平台首播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17. 以昆山为主要取景地,展现昆山镜头时长超过 30%,且有昆山城市辨识度的,院线公映票房达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18. 由昆山市影视文化企业作为主要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在昆举行全国性首映、首发仪式的,或举办市级以上影视产业相关会展、演艺、综艺等宣传推介活动,实际投入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 30%给予补助,同一申报单位年度扶持最高 100 万元。

        19. 对已实现原创作品播出的影视文化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提升旅游景区品质

        20. 对首次获评国家 5A、4A、3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通过质量复核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已获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升为高级别的,给予差额晋级奖励。

        22. 对区域性旅游交通、旅游咨询接待、旅游智慧平台、旅游技术保障、旅游个性化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 3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 200 万元。旅游景区实名制分时预约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 50%给予补助,最高 10 万元。

        22. 对旅游景区开展客源推介、产品发布、广告投放等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广,实际投入达到3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 30%给予补助,同一申报单位年度扶持最高 100 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体广旅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提交申报材料并签订申报承诺,明确受助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各区镇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申报项目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体广旅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申报项目专项审计、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形成意见报请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本政策与昆山市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同一项目涉及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条款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贴息类、补助类扶持政策,同一项目连续扶持不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由市、区(镇)财政按 1:1 比例承担,一次性统筹兑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本政策,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已享受扶持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本政策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文体广旅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