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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机构加快发展的政策实施细则

昆办发字〔2022〕10号
级别:昆山市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经营,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苏州市级以上区域范围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方便财务结算、贸易结算、销售、研发、采购、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主要类型包括综合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思路,引进、培育一批总部企业,鼓励有“走出去”发展需求的企业将总部设立在本市,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从事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总部企业发展。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按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类型不限。除房地产业和银行外,凡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昆山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市、且在本市依法纳税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苏州市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须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申报单位营业收入 20%以上来自以上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

        (四)项目申报单位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必须在本市持续经营 10 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本市或变相离开本市的,应退回已获得的资金;

        (五)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1. 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2. 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不低于 6000 万元(指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下同);

        3. 经认定的苏州市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4. 境内 A 股上市公司,上年度市值不低于 80 亿元;

        5. 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 500 强”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100 强”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不低于 5000万元。

        (二)经评审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1. 综合型总部

        (1)规模型总部

        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在我市缴纳税收不低于 5000 万元。

        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在我市缴纳税收不低于 2500 万元;其它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在我市缴纳税收不低于 1200 万元。

        农 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在我市缴纳税收不低于 500 万元。

        (2)创新型总部

        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上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在我市缴纳税收 2000 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3%。(以统计产业名录库为准)

        生产性服务业重点行业: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以上行业划分以统计局行业代码为准):上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在我市缴纳税收 1000 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5%。

        2. 功能性机构

        (1)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的,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5 亿元。

        (2)独立法人功能性机构的最低实际缴付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低于 2家(其中至少有 1 家注册地在苏州市以外地区),采购、销售、投资、结算类功能性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研发类功能性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三)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认定奖励

        对经评审认定的昆山市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功能性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现有存量总部企业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可按存续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1. 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地方经济贡献,前 2 年给予 100%奖励,第 3-5 年给予 50%奖励(期间每年地方经济贡献不得低于前两年平均值),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

        2. 存续企业:对于存续总部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长10%以上(含),规模型总部按照地方经济贡献上年度增量不超过40%给予奖励;创新型总部按照地方经济贡献上年度增量不超过6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功能性机构

        1. 新引进企业: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引进并经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按地方经济贡献,前 2 年给予 100%奖励,第 3-5年给予 50%奖励(期间每年地方经济贡献不得低于前两年平均值),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2. 存续企业:对于存续功能性机构,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长 10%以上(含),按照地方经济贡献上年度增量不超过 4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条 能级提升奖励

        1. 上年度认定为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落实苏州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苏州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苏府办〔2021〕149 号)政策,上年度认定为苏州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和50 万元奖励;上年度认定为苏州市总部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该认定奖励就高不重复)。

        2. 已认定昆山市总部企业,上年度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上年度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上年度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上年度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该项年度奖励就高不重复)。

        第十一条 人才发展奖励

        企业可以将所获奖励的 40%用于奖励或引进人才。

        第十二条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补助。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及时报备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财政按 1:1 比例承担,一次性统筹兑付给申报企业。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市发改委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发改委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政策有效期四年,兑现期超过四年的,仍可按本文件相关规定完成兑现。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