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政策详情

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实施细则

昆办发字〔2022〕10号
级别:昆山市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度、做强头部企业、完善产业生态圈,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为制造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业行业。

        第三条 按照“服务制造、提档升级”的思路,加快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

        第四条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扶持评定工作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实行按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对象范围纳入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分类中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本市、且在本市依法纳税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二)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1000 万元以上;

        (三)项目申报单位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必须在本市持续经营 10 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四)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五)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本政策扶持。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落户奖励

        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引进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 3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 100%的奖励。奖励年限 2 年,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对租赁办公或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的补贴;购买办公或生产用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九条 经营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15%及以上,给予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超过 30%的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企业可以将不超过40%的经营奖励资金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研发投入奖励

        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0%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4%,给予上年度研发费用不超过 10%的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一条 能级提升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内认可、国际互认的行业权威认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落实苏州市《关于苏州市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20〕5 号)政策要求,对首次入选的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规模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苏州市规模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400 万元、200 万元,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期限为 3 年。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入选“中国服务业 500 强”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获评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苏州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本地服务对接奖励

        对昆山制造业企业外包服务业务给予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支付一定费用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服务收入额 1%的奖励,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三条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明确受助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按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年度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六条 企业可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细则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企业及项目名单由市发改委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下属区(镇)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本市原有服务业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落户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财政按 1:1 比例承担,一次性统筹兑付给申报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本政策,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发改委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