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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

昆办发〔2020〕55号
级别:昆山市状态: 无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吸引更多人才扎根昆山创新创业,根据《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8〕5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为满足我市各类人才居住需求,通过安居购房贴、租房贴、优购房、直通车、助力贷等相结合的方式,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

        第三条  建立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人才办、网信办、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科创发展服务中心、税务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协商研究涉及的重大事项,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程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近五年内引进的、在昆无自住产权房的以下人才:

        1. 顶尖型人才(A类)。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昆山市“头雁人才”;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 领军型人才(B类)。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 拔尖型人才(C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双创计划”、姑苏人才计划和昆山市“头雁人才”团队核心成员;昆山市双创人才(含“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昆山双创团队核心成员;苏州市级以上高技能领军人才;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 骨干型人才(D类)。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出站后留昆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5. 储备型人才(E类)。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紧缺人才。

        第五条  安居购房贴。支持A~C类人才在昆自购住房。A类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购房贴;B类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贴;C类人才中双创类人才和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贴。

        第六条  安居租房贴。A~D类人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的租房贴;E类人才,按博士(正高级职称)不低于800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不低于600元/月、优秀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不低于400元/月给予租房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间,入选相关人才计划享受待遇或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并作相应扣除。

        第七条  安居优购房。根据国家住房制度和调控政策制定优购房政策。人才优购房重点面向D类及以上人才优先出售。

        第八条  安居直通车。A~E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按《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九条  安居助力贷。A类、B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4倍。C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2倍。

        第十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追回相应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房屋出售等原因,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停止发放安居补贴。

        第十一条  安居补贴资金划转至所在单位的,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人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所在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财政补贴的资格,追回补贴经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安居补贴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补足差额。本办法实施后入选更高级别人才档次的,按照“就高”原则作相应抵扣。购房贴、租房贴、安家补贴出现交叉时,按照“不重复”原则,作相应抵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原《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昆山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昆山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扎实推进昆山市人才安居工作,吸引更多人才扎根昆山创新创业,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安居保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人才安居工作体制,统筹协调人才安居重大问题。

        (二)研究建立人才安居工作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研究人才认定、资格审核、经费拨付等问题,推动人才安居政策落地。

        (三)督促检查成员单位推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

        召 集 人:徐敏中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陈青林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科创办(人才办)主任

        何智勇  市人社局局长

        王卫东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朱民华  市网信办副主任

        顾利华  市科技局副局长

        徐  川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剑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洪涛  市人社局副局长

        曾瑜华  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陆  炜  市住建局副局长

        赵生根  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  平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豫立  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沈宝龙  市税务局副局长

        潘  萍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副主任

        陈  成  市委组织部人才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副局长孙洪涛担任。联席会议成员遇工作变动,按分工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人才办牵头科技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才的分类认定;市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市科技局负责双创人才项目运行情况的评估;市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情况以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核实;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市人社局负责安居购房贴和租房贴的材料复审、预算编制和资金申请拨付等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人才购买优购房或使用购房贴购房后房产交易情况的监管;市住建局负责人才房产情况的核实以及安居优购房和直通车政策的落实;市审计局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才企业运营情况的核实;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市税务局负责协助对人才个税入库数据的确认;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负责安居助力贷政策的落实。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或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参加或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整理、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