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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通知

苏园办〔2022〕27号
级别:工业园区状态: 无效
分类:其他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减免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市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22〕4号)和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园管〔2022〕5号)要求,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资〔2022〕26号)和苏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通知》(苏财资〔2022〕3号)部署,为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具体情况,就2022年承租园区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有关操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减免对象

        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认定。

        本通知“服务业”是指苏州市统计局《苏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所列的14个行业门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S)。

        原则上应以租赁物业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国有出租方应对合同承租方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相关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一)合同承租方属于上述减免对象,同时也是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的,可直接享受合同租金减免;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享受的减免租金相应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

        (二)合同承租方不属于上述减免对象,但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减免租金政策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合同承租方落实到符合减免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部分的相应租金予以减免。

        二、减免标准

        (一)对承租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月~8月全部租金。

        (二)我区在区外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减免方式

        (一)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返还。

        (二)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一)通过国企委托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由承租方向相关国企提出申请,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国企共同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经批准自行出租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由出租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承租国有企业物业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批准。

        (二)承租方提交申请资料应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小微企业证明文件(报表、社保等)等。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承租方申请租金减免时应提交对最终承租方的减免方案,应确保租金减免惠及最终承租方。

        (三)租金减免申请批准后,出租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应包括租金减免的金额和减免方式等。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积极推动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二)各国有物业出租单位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房租减免专栏,公布房租减免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建立租金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

        (三)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因租金减免形成的收支缺口,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公用支出、统筹现有资金等渠道弥补。国有企业因租金减免影响经营业绩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完成利润。企业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

        (四)此次租金减免执行情况建立月报制度。通过国企委托出租的园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减免情况由相关国企汇总后报送出租单位,出租单位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园区财政审计局;自行出租的园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以及园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出租的物业,减免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园区财政审计局;园区国有企业出租的物业,减免情况报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投控公司”),由园区投控公司汇总后报送园区财政审计局。

        上述租金减免月报制度应于每月1日(节假日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数据(附件2和3)。

        (五)本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承租园区国有物业载体已享受免租期、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或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后续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园区财政审计局会同园区党政办公室、园区投控公司将适时对租金减免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六)请各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集团于2022年4月6日前将具体经办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分别报送园区财政审计局、园区投控公司。

        联系人:园区财政审计局:吴昌赟    66681155

        园区投控公司:丁玮 67991938


        附件:

        1.2022年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工作联系人报名表

        2.2022年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情况企事业单位内部统计表

        3.2022年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情况汇总报送统计表


 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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