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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商贸电商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级别:工业园区状态: 无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商贸电商业,进一步巩固区域性消费中心地位,加快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园区,促进服务经济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凡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园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或符合条件的分公司。

  (二) 符合园区规划的商贸电商发展方向。

  (三) 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 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较高。

第二条     享受本细则租金补贴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三条     鼓励新引入贸易结算中心。对新引入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不超过销售额1%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发挥重点企业对消费经济的带动作用。

  (一)对年销售额2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限上入库批发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高管团队奖励。

  (二)对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10%(含)以上的限上入库零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资金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高管团队奖励。

  (三)对年销售额 5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10%(含)以上的限上入库餐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高管团队奖励。

  (四)鼓励商贸企业开展连锁品牌经营,对连锁商贸品牌在区内结算且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含)及以上,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高管团队奖励。

  (五)鼓励已入库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提高销售增长率,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年度销售额分别同比增加100%、25%、50%(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8万元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高管团队奖励。

  (六)鼓励商业综合体通过新引入独立法人商户或引导分公司变更为独立法人等方式培育商贸业限额以上入库企业,每培育一家入库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商业综合体5万元奖励,每家商业综合体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提升园区商业核心竞争力和宜居宜业贡献度,发展“首店经济”,打造园区商业独特品牌。

  (一)鼓励国内外知名零售和餐饮知名企业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东首店、苏州首店。经认定,对已开业且经营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品牌零售首店,按照年度营业收入排名,位居区内前五名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已开业且经营面积达到 100 平方米,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品牌餐饮首店,按照年度营业收入排名,位居区内前五名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支持商业综合体或街区(5万平方米以上)运营管理机构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首店并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或街区给予奖励。经认定,对商业综合体或街区(5万平方米以上)新引进一个国际一线品牌首店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街区(5万平方米以上)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商业综合体或街区(5万平方米以上)新引进一个国内顶级品牌首店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街区(5万平方米以上)运营管理机构8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40 万元。

  (三)适当引进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要求的少量、必要的配套商业服务。经认定,对工业集聚区内配套商业运营管理方引入高品质品牌餐饮商户,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品牌商户,对运营管理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高品位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建设和“老字号”创新发展。对新获得市级以上“高品位步行街”称号的单位,对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称号的单位,对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以上“老字号”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老字号”企业1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的市级以上“高品位步行街”、“特色商业街”、“老字号”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的持续提升改造奖励。(本条款就高不重复)

  (五)支持商贸行业协会组织通过举办商贸宣传推介活动或商业论坛等活动,打造园区独特品牌节日,增强经济活力。对经认定的活动或项目,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商贸企业向智慧商业、低碳绿色转型升级,鼓励培育消费领域新业态、新模式。

  (一)鼓励商贸企业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加速向智慧零售、智慧商业转型。经认定,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且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给予投入额10%的奖励,每家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支持重点商贸企业树立绿色经营理念,进行节能改造,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转型发展,推动社会资源循环利用。对于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成长型和规模型电商发展,鼓励特色电商宣传推介,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一)鼓励区内成长型和规模型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发展。经认定,对运行2年以上,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以且增速达50%、100%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高管团队奖励。

  (二)对于2014年-2018年《商旅文体展及服务外包引导资金》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继续给予房租补助资金支持到补贴期满为止。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米,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荐或认可的国内电子商务行业展会。经认定,对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展会,按照单个展位费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申请三个展位且累计获得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完善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打造产业集聚度高、带动能力强的高质量电子商务平台。

  (一)为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对获得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基地给予奖励。经认定,对新获得市级以上电商示范企业或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基地,给予5万元提升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组织通过举办电子商务领域专业品牌论坛、沙龙等活动。对经认定的活动或项目,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除新设项目的落户奖励外,按次年兑现上年原则,在相关政务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项目要求、准入条件、考核指标、申报材料、执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签订统一的权责制协议,明确受助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情况,由经发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按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年度资助计划报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经发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询受助企业的存续现状、跨部门申报等情况,对已不符合拨付条件、已搬离园区的或已注销的企业,不进行补助;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由经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短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发委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经发委会同财政局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经发委负责制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并报财政局备案及审核。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本细则扶持的重点项目:

  (一)经发委和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

  (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经发委和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第十八条     任何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或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园区管委会授权经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