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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高端商务服务业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级别:工业园区状态: 无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发挥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在繁荣现代服务业态、构建创新性和服务型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速培育高端商务服务产业集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凡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园区、且在园区依法纳税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项目申报及实施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条     享受本细则租金或购房补贴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是指经认定的、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具有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专门服务功能,从事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相关咨询与调查服务、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服务、商务楼宇经营管理服务、共享办公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国际知名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是指近期在国际上获得过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发布的优秀机构或其他荣誉称号的商务服务机构。全国(或省级)优秀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是指近期获得过由国家级(或省级)主管业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发布公示的全国性(或省级)行业排名突出或同等级专业荣誉称号的专业服务机构。对于所在行业无排名或优秀榜单,但确属国内外知名品牌机构,经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专业执业资格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上述专业服务活动前所必须取得的,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专业执业资格。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对新设立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在园区新注册或设立的国际知名、全国优秀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总部,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

  1.给予落户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两年兑现。

  2.在园区新购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在园区租赁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新购或租赁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认定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国际领先楼宇经营管理服务供应商、行业知名商务办公服务供应商设立在园区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总部落户园区,给予关键紧缺岗位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不超过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不超过5万元/年,人数不超过该机构在园区缴纳社保或税收总人数的10%。

  (二)对新注册或设立的国际知名或全国优秀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省级优秀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总部,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

  1.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分两年兑现。

  2.在园区新购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在园区租赁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新购或租赁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新注册或设立的投入资本规模超过100万元,且具备5人以上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

  在园区新购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在园区租用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租用或购置自用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设立的注册或投入资本规模、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人数等要求达到所从事行业甲级资质或同等级标准的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机构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鼓励苏州市及园区重要产业、新兴行业发起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对2020年1月后设立或迁入园区的苏州市及园区重要产业、新兴行业的国内外知名行业协会、商会,经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策:

  在园区购置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在园区租用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租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3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月。租用或购置自用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在《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97号)(以下简称原意见)政策有效期内入驻园区的企业,按原意见执行;政策有效期后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本细则执行。

  (七)对在园区设立、发展一定阶段后升级后符合本条(一)、(二)标准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可按照升级后的相应条款标准申请差额部分补贴。

第七条     鼓励符合园区重点发展方向的共享办公服务供应商提供集群登记服务。对在园区注册的、运行情况良好且其引进项目符合园区重点发展方向的共享办公服务供应商,经认定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策:

  在园区商务楼宇中经营管理单个商务楼宇共享办公面积超过2000平米的,给予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比例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月。每家共享办公服务供应商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在园区设立三年以上、经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的,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的奖励,须由机构奖励给高管团队。

第九条     对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园区团队协助园区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参与园区企业重大国际并购成功、参与有影响力的国际诉讼且有效维护企业利益的,经相关专家评议后给予该机构5到10万元的奖励,须由机构奖励给高管团队。

第十条     鼓励商务楼宇运营单位长期持有物业,并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关联企业、提档升级、特色运营等途径,提升楼宇出租率和运营质量。

  (一)对获得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不满一年的楼宇,自持部分中,出租给注册在园区的企业,使用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及以上,给予楼宇业主50万元奖励;获得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时间满一年的楼宇,每年新增出租面积中,出租给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新增出租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给予楼宇业主30万元奖励。

  (二)每年进行年度突出贡献楼宇、特色楼宇评定,针对楼宇管理品质突出的、或引进重大项目、有特殊贡献的,经评定,授予该年度突出贡献楼宇、特色楼宇称号,并择优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除新设项目的落户奖励外,按次年兑现上年原则,在相关政务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项目要求、准入条件、考核指标、申报材料、执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签订统一的权责制协议,明确受助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情况,由经发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按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年度资助计划报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经发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询受助企业的存续现状、跨部门申报等情况,对已不符合拨付条件、已搬离园区的或已注销的企业,不进行补助;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由经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短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发委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经发委会同财政局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经发委负责制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并报财政局备案及审核。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本细则扶持的重点项目:

  (一)经发委和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

  (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经发委和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第二十条     任何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或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园区管委会授权经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