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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级别:工业园区状态: 无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引进和优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增强产业集聚,做优做强骨干企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科技及信息服务、检测维修、工业和民用设计、人力资源及符合园区重点发展方向的其他生产性服务业。

第二条      凡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园区、且在园区依法纳税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项目申报及实施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企业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第三条     享受本细则租金或购房补贴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四条     落户奖励。吸引国际知名或全国优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园区,对于新引进且预计落户一年内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项目,经认定可获以下支持:

  (一)对于新引进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次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营业收入3%的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2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于租赁办公或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一年全免一年减半的补贴;购买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按照房租一年全免一年减半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经营奖励。鼓励纳入服务业统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增加超过1亿元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增量部分1.5%的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增加超过5亿元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增量部分3%的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过50%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增量部分1.5%的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原则上不低于40%的经营奖励资金由企业按规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制造业服务化奖励。

  (一)制造业企业承接服务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服务收入额1%的奖励,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人才奖励。

  (二)制造业企业剥离服务业务成立独立法人,上年度产生超过2000万元服务收入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产业提升和品牌建设奖励。

  (一)自本细则出台之日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第三方工业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

  (二)支持企业参加权威评选比赛。自本细则出台之日起,对获得国际知名评选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部级权威评选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行业知名评选的,每项奖励5万元。原则上不低于50%的奖励资金由企业奖励给主创团队或个人。

  (三)自本细则出台之日起,对国内认可、国际互认的检验检测认证许可,对首次认证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扩项认证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四)自本细则出台之日起,对经认定企业主办或承办的设计论坛、设计赛事、设计高端培训等工业设计重大活动,按不超过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五)为建设相关实验室而办理的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贴息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经相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组评审认定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投资或运营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信用信息化平台建设、信用产品的创新与应用以及企业开展的包括信用管理体系贯标和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等工作。针对信用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用产品的创新及应用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通过信用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每家给予3000元奖励;企业争创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并通过认定的,每家予以最高3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综合保税区服务业发展。对在综合保税区内注册并开展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跨境电商等新增项目,经认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特色服务业引导和孵化。经各功能区和产业载体初审后推荐的新落户特色服务业项目及新型国际贸易项目,报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或相关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后,每个项目每年给予20-100万元的孵化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除新设项目的落户奖励外,按次年兑现上年原则,在相关政务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项目要求、准入条件、考核指标、申报材料、执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签订统一的权责制协议,明确受助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情况,由经发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按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年度资助计划报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经发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询受助企业的存续现状、跨部门申报等情况,对已不符合拨付条件、已搬离园区的或已注销的企业,不进行补助;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由经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短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发委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经发委会同财政局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经发委负责制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并报财政局备案及审核。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本细则扶持的重点项目:

  (一)经发委和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

  (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经发委和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第二十一条     任何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或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园区管委会授权经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